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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雇主應留意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程序,以保障勞雇權益。

提醒雇主應留意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程序,以保障勞雇權益

  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略以: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即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次按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3點第2款第2目,略以家庭類以外之雇主,得依程序於原聘僱外國人聘期屆滿並遵期出國後,或於原聘僱外國人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向本部提出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申請。

勞動部表示,近期頻有雇主因誤用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於原聘僱外國人未出國、行蹤不明未滿6個月或期滿續聘、期滿轉換之聘期許可未生效前,即持函引進聘僱新外國人,致生影響雇主權益。

為免此類情事,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於聘僱外國人時,於原外國人有前開情事時,切勿以原核發入國引進許可函引進或聘僱外國人,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違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暨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將採1比1之比例廢止招募許可名額並中止引進。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8-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