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請雇主確實依照規定進行通報程序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臺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如您所聘雇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形,未滿3日雇主得以書面通知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協助尋找,倘外國人連續曠職且失去聯繫達3日,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局、勞動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
過去曾有外籍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雇主如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附件下載:NAF-020各類別工作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AD35606C219599&sms=C61580640A6257EF&s=E51036F522F153EC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受理通報窗口:04-22289111分機35503謝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