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依期限辦理移工健檢,保障勞雇權益!
截至106年6月底,臺中市移工人數已達9萬7,212人,成為全國第二高移工所在城市。
因本市聘僱移工之雇主眾多,為提醒雇主們應留意定期辦理移工健康檢查及聘僱移工相關法令事宜,勞工局今年特別與衛生局合作,貼心發送簡訊或電話語音通知,讓雇主可即時掌握移工健檢及聘僱注意事項,降低雇主因不諳法令而發生違法之情事,並維護雇主及移工之健康。
如您有外勞健檢相關疑義,可洽詢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04-25265394,若您有聘僱移工法令資訊之疑問,可撥打勞工局外勞事務科專線:04-22289111分機35500,我們將竭誠為大家服務。
<相關重要法令宣導>
1.移工定期健檢之判定原則:
(1) 聘僱許可發函日期在105年11月4日以前者,健檢起計日以「入國日」計算。
(2) 聘僱許可發函日期在105年11月4日以後者,健檢起計日以「工作起始日」計算。
(3) 移工定期健檢辦理期間及相關規定可至衛福部疾管署網頁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檢欄查詢。
2.辦理移工接續聘僱通報時,應先行檢核所聘僱移工前次健檢日期,如移工聘僱許可之工作起始日距離前次健檢日已逾1年,即應於移工工作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若所聘僱之外國人於東南亞國家返國後或日常生活中出現發燒、紅疹、腹瀉等身體不適之情形,請主動帶其前往鄰近醫院就醫,以預防茲卡病毒及登革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