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暨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7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又按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略以,「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惟實務上,本府於辦理勞動部交辦雇主或事業單位未依法令規定期間安排外國人健康檢查裁處案件時,發現遭處分之雇主多非蓄意規避法規,係因突發事故或未與外國人及被看護人同住等原因,致未能依限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前往健康檢查,而遭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處分。 提醒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於外籍移工工作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完成複檢後,雇主須於收受複檢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正本及聘僱許可函影本送交衛生局備查,以免受罰!也可上衛生福利部查詢網頁,瞭解移工應受檢日期,網址如下: http://www.cdc.gov.tw/ForeignerHealthExam.aspx?treeid=AA2D4B06C27690E6&nowtreeid=F6ADDD51B935D2B8,亦可直接搜尋「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日期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