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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23條及第27條業於105年5月18日公布修正,本次修正重點為放寬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二歲(原為一歲),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並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且加班超過一小時,要再給予30分鐘哺乳時間;及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措)施之雇主強制責任從僱用員工250人以上之雇主下修為僱用員工100以上之雇主即須提供。另外,基於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增訂勞工因職場性騷擾涉訟出庭可請公假。相關法令請參閱本局網站/最新法令(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
轉知總統105年5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2821號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23條、第27條及第38條條文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6-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