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23條及第27條業於105年5月18日公布修正,本次修正重點為放寬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二歲(原為一歲),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並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且加班超過一小時,要再給予30分鐘哺乳時間;及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措)施之雇主強制責任從僱用員工250人以上之雇主下修為僱用員工100以上之雇主即須提供。另外,基於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增訂勞工因職場性騷擾涉訟出庭可請公假。相關法令請參閱本局網站/最新法令(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