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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如有僱用僑外學生之需求,應請其出示工作證件並留意許可期間,合法聘僱、保障勞雇權益。

提醒您如有僱用僑外學生之需求,應請其出示工作證件並留意許可期間,合法聘僱、保障勞雇權益。
提醒您如有僱用僑外學生之需求,應請其出示工作證件並留意許可期間,合法聘僱、保障勞雇權益。

寒假及年節將至,不少學生會利用假期打工,勞工局特別提醒,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僑外生如有打工需求,應合法申請工作證。

雇主於僱用僑外生前,應請其出示工作證件並留意許可期間,合法聘僱,俾保障勞雇權益。

按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在臺就讀於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除寒暑假外,每週工作時間以20小時為上限,並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子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勞工局提醒,僑外生於打工前應留意工作許可證是否已逾期,尚未申請工作證或工作證已逾期時,切勿逕行工作,非法工作除受罰鍰及限期出境(遣返)之不利益處分外,亦可能影響日後留台工作之權益。

僑外生如有申請工作證之需求,可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線上申辦,網站提供24小時線上送件、繳費、通知及查詢等服務及中英對照功能,鼓勵學生善加運用。

近期發現許多民眾因一時疏忽,未請僑外生出示工作許可證並確認其合法身分即逕為聘僱,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者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實不可不慎

勞工局提醒您,於僱用僑外生前,應請其出示工作證件並留意許可期間,若對工作許可證件辨識有疑義時,可向勞動部(02-89956000)洽詢,避免誤用未經許可之僑外學生從事工作致遭受罰。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外交事務,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9-0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