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訓練課程,事業單位最慢應何時派員受訓取得操作人員資格,才不會遭到處分?
A1:
(1)依現行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規定,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如逾上述規定之日期,事業單位相關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仍未完成訓練,勞動檢查機構將依法予以處罰。
(2)事業單位雇主應及早指派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至勞動部職安署「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https://trains.osha.gov.tw/Default.aspx)之「訓練課程」查詢功能項下,查詢已登載課程場次及開課時間,並儘速報名及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以保障相關工作者之安全。
Q2:高空工作車除操作人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該車工作平台之其他搭乘人員是否亦須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A2: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及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其他搭乘人員尚無強制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
Q3:外籍工作者已取得國外相關證照在我國工作場所操作高空工作車,是否可逕予採認?
A3:
(1)事業單位聘僱之外籍工作者如須操作高空工作車,雇主仍應依法使該工作者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通過測驗,取得資格。
(2)鑒於外國相關法令與我國不同,且目前尚無相互採認或轉證制度,故對於外籍工作者,仍應依法使該工作者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通過測驗,取得資格,以確保工作現場之連繫溝通。
(3)另外籍工作者尚未接受教育訓練及通過測驗之前,如有搭乘高空工作車之工作需求,建議由雇主指派完成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協助操作高空工作車,避免發生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