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勞動法令Q&A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申請失業給付期間,可以兼差嗎?

Q: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可以兼差打工以補貼生活支出嗎?

A:

  1. 依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3. 綜上所述,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有兼差打工,應於申請失業給付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是可以一邊工作,一邊申請失業給付,惟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金額,合計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則會從失業給付金額扣除,若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受影響;反之,若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即為就業,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19
  • 發布日期: 2023-04-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