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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終結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法結算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特別休假為勞工法定休假權益,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任職滿六個月以上,事業單位即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應由勞工排定之,以達供勞工休息之目的,取得工作與生活平衡。

勞工局說明,特別休假制度有採曆年制(每年11日至1231日)或週年制(到職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或會計年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勞工之特休天數不得低於法定標準(一、年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天數,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工資,且最晚要在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但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之特別休假仍未休畢,此時即應折發工資,不得再次遞延。工資計算則應以特休年度結算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天為準。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避免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市府1999服務專線,也可逕洽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21
  • 發布日期: 2022-12-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