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雇主徵才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A:
1.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該職缺之每月實際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皆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違反規定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經常性薪資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3.雇主宜依招募人才之需求條件,揭示明確之薪資數額(如:月薪3萬元)、區間(如:月薪3萬2,000元~3萬5,000元,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或最低可得數額(如:月薪2萬5,000元以上),並加以適當補充說明其核薪條件。
相關資訊亦可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下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