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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清明節及兒童節連假,雇主應如何給假或給薪?

Q:44日清明節及兒童節連假,雇主應如何給假或給薪?

A:

  • 「清明節」及「兒童節」是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國定假日,在這兩天雇主都應該讓勞工休假,並照給工資,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也就是除了發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1日工資。若這兩個休假日如果剛好碰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應該讓勞工補假1天,補休日可以由勞資雙方商定。
  • 若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規定給付出勤工資。舉例說明,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清明節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42日,假設月薪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30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於42日至5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1)42日清明節補假日(星期五)及45日兒童節補假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2)4月3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3)4月4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4)另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25
  • 發布日期: 2021-03-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