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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刊登徵才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 萬元,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勞雇雙方資訊對稱,利於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民眾權益,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故於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6 款明定雇主有揭示薪資的義務。

所謂經常性薪資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節金及差旅費等。

雇主宜依招募人才之需求條件,揭示明確之薪資數額(如:月薪3 萬元)、區間(如:月薪32,000~35,000 元)或最低可得數額(如:月薪25,000 元以上),並加以適當補充說明其核薪條件。

範例:

(一) 如徵求工程師2 名,無工作經驗者月薪為3 萬元,如具3 年經驗者月薪為3 萬5,000 元,雇主可揭示薪資範圍為3 萬元(無工作經驗者)~3 萬5,000 元(具3 年經驗者)。

(二) 對於雇主無法確保每月薪資給予受僱員工可達4 萬元以上,如每月本薪2 萬5,000 元,且每月可得績效獎金金額不定(如:0 元~2 萬元),得以薪資區間(如:2 萬5,000 元~4 萬5,000 萬元)或最低可得薪資數額(如:月薪2 萬5,000 元以上)方式呈現。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24
  • 發布日期: 2019-09-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