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和平紀念日連假來臨,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只要是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雇主均應依法給薪並給假。如需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工資或事前協商與其他工作日調移,惟如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補休1日。
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應約定每日工作時間、例假及休假等事宜,如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者,而今(108)年和平紀念日適逢星期四,如為使勞工可連休四天連假,事業單位可透過八週彈性工時之實施,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行事曆休假,藉由「工作日」與「休息日」調整挪動,來達成2月28日至3月3日連續放假四天,此作為並不違法,且原定休息日也改為上班日出勤,無須負擔加班費。另提醒如事業單位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事業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請業者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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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國定假日補班及放假相關規定為何?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9-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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