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7年11月24日為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日,勞動部已公告指定選舉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之勞工可放假一天。
二、勞動部於107年11月8日公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之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加倍發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至於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則不另給假,又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三、勞工局提醒,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且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故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雇主如需勞工出勤,應先徵得同意且不妨礙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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