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出勤,薪資該如何發給?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及同法第39條規定:「…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二、另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16日台87勞動2字第005056號函釋略以:「…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三、綜上,今(107)年9月24日中秋節及10月10日國慶日當日為國定假日,惟該休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調移為工作日者,勞工於該日出勤,則不生工資加倍發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