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工健康檢查?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所稱體格檢查,指於僱用勞工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身體檢查;所稱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下:
一、一般健康檢查:指雇主對在職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年齡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二、特殊健康檢查: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及實施分級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三、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指對可能為罹患職業病之高風險群勞工,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要求其雇主對特定勞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查。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有那些?
依勞動部於107年1月5日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至109年12月31日止。長期夜間工作的適用情形,分為工作日數及時數兩種,所謂夜間工作是指在晚上10點至清晨6點間從事工作,所指定的特定對象為全年度夜間工作時數累積達700小時以上,或每月在夜間工作達3小時的日數佔當月工作日的1/2,且全年度有6個月以上者。107年度達到標準者,雇主應在108年度實施檢查,108年度達到標準者,則需在109年度實施檢查,此檢查尚非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檢補助的適用範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健檢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需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有那些?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一)1,1,2,2-四氯乙烷。(二)四氯化碳。(三)二硫化碳。(四)三氯乙烯。(五)四氯乙烯。(六)二甲基甲醯胺。(七)正己烷。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三)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四)β-萘胺及其鹽類。
(五)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六)α-萘胺及其鹽類。
(七)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八)氯乙烯。
(九)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
(十)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十一)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十二)苯。
(十三)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十四)鉻酸與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
(十五)砷及其化合物。
(十六)鎘及其化合物。
(十七)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十八)乙基汞化合物。
(十九)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二十)鎳及其化合物。
(二十一)甲醛。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之作業:1. 溴丙烷。2. 1,3-丁二烯。3. 銦及其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