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讀生未滿15歲可否僱用? 雇主僱用童工有何限制?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二、依同法第45條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三、另依同法第46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同法第47條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及同法第48條規定: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四、 綜上,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暑期工讀生,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又如僱用未滿18歲之勞工,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且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如受雇者為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尚須遵守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及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不得工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