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付出勞力辛苦工作,以時間換取報酬,最在意的當然是雇主是否確實核算工資,為避免勞資雙方就薪資計算產生爭議,促進勞資和諧,雇主應依法如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並置備工資清冊詳細記載工資計算明細,以下簡述法令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因此,出勤紀錄之重點在於時間之記載,雇主應依照勞工實際出勤情形確實記載至分鐘(不可僅簽到、簽退),法令雖然沒有規定出勤記錄之形式(即不以打卡鐘為限,簽到表、門禁卡刷卡紀錄、GPS行車紀錄、通訊軟體等均可),惟須能確實反映勞工之出勤時間,並應能以書面方式呈現,以利後續員工申請副本或複印,本項資料應保存5年。
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為勞動基準法課以雇主之法定義務,雇主應確實遵守,並可藉此檢視員工之出勤狀況,避免員工超時工作,並視員工出勤情形,依法核算薪資,以確保勞工權益,創造勞資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