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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端午節是否連休四天?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二、另依同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三、另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16日台87勞動2字第005056號函釋略以:「……,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四、依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 號公告略以,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為減少勞資爭議,爰指定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行業,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於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者,得適用該項規定。 五、是以,今(105)年6月9日端午節(週四)是否連續休假四天,依上開規定,應僅有6月9日端午節當日為國定假日,惟該休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調移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則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又倘若勞資已協商將6月10日(週五)之原訂工作日與其他休息日對調,並同意於其他休息日補班(不一定於6月4日補班),則可有連續4天之休假。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生活資訊,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