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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及流產假期間如何計算?又該期間工資應如何給付?可否扣發全勤獎金?

一、有關產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辦理:「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略以:「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及同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四、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8年01月18日台勞動三字第000246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五、爰此,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停止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但勞動契約如優於法令,仍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產假工資,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生活資訊,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