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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保障勞工退休權益,事業單位應於3月底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一、104年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二、雇主應於105年3月底前,將105年年底前符合退休條件人員之退休金,足額提撥至臺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違者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協助事業單位估算一次補足提撥之金額,勞動部建置有「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試算系統(勞動部首頁/熱門推薦/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試算,網址:http://www.mol.gov.tw),各事業單位可多加運用。

  • 市府分類: 生活資訊,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2-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