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經行政院於103年6月20日以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定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1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附屬法規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www.osha.gov.tw/front/首頁/職業安全衛生法專區)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