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3月22日勞安3字第1020145227號函辦理。二、「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銜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3月22日勞安3字第1020145221號、署授國字第102020023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