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電動二輪車,也就是俗稱的『電動自行車』,立法院已於111年4月三讀通過修法,111年11月30日起新購買之微型電動二輪車,需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進行登記、領用、懸掛號牌才可行駛於道路,未依照規定領用牌照或變造牌照,處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於納管前所購買的合格電動自行車,必須於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用並懸掛牌照,違反者最高可裁罰新臺幣3,600元!另外,其車輛所有人亦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將不予登記、換照、發照。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留意,許多外國人在台習慣以微型電動二輪車作為代步工具,請加強向所轄聘僱移工加強宣導相關騎乘規定,以免觸法影響在台工作權益。如有相關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疑問,可電洽用路人服務專線0800-231-035或當地監理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