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會議的基本精神在於鼓勵勞資間自願性的諮商與合作,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並凝聚共識,共同改善就業環境,創造勞資互利雙贏的願景。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分支機構)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另有關事業單位實施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另按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07年3月1日施行後,有關延長工時時數限制、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實施輪班換班間距調整及例假調整等,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如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事業單位尚未舉辦勞資會議者,應儘速依法選派勞資雙方代表舉辦勞資會議,並於選派代表後15日內將名單報本局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相關業務流程、說明及表單可至勞工局網站首頁勞資會議專區下載,如有相關規定疑問請洽本局勞資關係科聯絡,(04)22289111分機35100洽詢。
為擴大輔導本市事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勞工局已辦理2場宣導會。另為使事業單位設置勞資會議,勞工局108年迄今針對尚未成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2979家進行催設,輔以電話等方式進行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