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近期檢查發現多起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俗稱之天車或鍋爐…)等,未經檢查合格即行使用或合格證已逾有效期限,未申請定期檢查仍繼續使用,除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外,更潛藏作業場所高風險危害及高肇災率之危機。
勞工局勞檢處依據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危險性機械包括: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機機/提升機、載人用吊籠等6種;以及危險性設備如鍋爐、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容器等4種。如未非經檢查合格,即行使用,經查有違反事實,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若肇災致生職業災害者,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科雇主責任外,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從事業務之人刑事責任,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依據勞動部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輔導及檢查作業規定」,得就事業單位之風險特性、規模、違反法規及其結果嚴重性等考量後,實施監督輔導或檢查,不以停工、罰鍰為主要目的或手段,勞工局將採法遵訪視、輔導等配套措施引導事業單位改善,盼能將職業安全衛生防災意識,融入企業永續經營的理念,共創職場「尊嚴勞動、生命無價」之核心價值。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處長邱怡川亦說明,購買及設置上述危險性機械設備時,首先應向領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型式檢查合格證」之製造廠商(俗稱型式檢查合格製造廠)洽詢選購,在使用前並應依法申請檢查,取得合格證方得使用。如果已領有合格證,也要確認是否已逾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須由合法委任授權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後,才能夠繼續使用。另外,對於從事危險性機械、設備作業操作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有關之教育訓練並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對已取得資格者,在一定期間內亦應使其接受在職教育訓練。
勞工局今年度推動並邀集製造廠家成立「危機設備安全衛生家族」及平台,全力輔導提升自主源頭管理制度;並陸續辦理6場次「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作業危害預防」為主題之宣導會,加強事業單位使用有關機具或設備之危害預防,確保作業安全,對參加勞工將發給4小時接受在職教育訓練證明及有關之宣導手冊、海報,可說是一舉數得!本市轄內危險性機械設備型式合格製造廠商名冊、申請檢查及宣導會相關訊息,可洽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危險性機械設備科,網址:https://www.doli.taichung.gov.tw/,或代行檢查機構-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網址: http://www.cima.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