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稱之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另查同法所稱之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所稱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勞工因前開原因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後,事業單位得透過線上或傳真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第2項,填寫相關表單敘明單位名稱、執勤地點、法令依據、事由及時間、人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先行通報,並另函報本府勞工局備查或核備。
另本局於官網設有「天災事變通報」專區(網址: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261097/1352546/post),以供事業單位及勞工瀏覽瞭解相關法令及通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