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雇主及仲介公司詢問,外勞勞動契約終止,未滿3個月受僱同一雇主年資併計疑義之相關說明
勞動部於日前函釋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3項規定,雇主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關於勞工工作年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第57條暨第84條之2等規定辦理。
勞工局提醒雇主,倘外籍勞工與我國雇主所訂之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3個月,又來臺與同一雇主訂定新約,依上開規定,其前後工作年資應予併計,惟契約中斷期間是否計入工作年資,由勞資雙方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
另如外籍勞工係「自請離職」,則原勞動契約已消滅,勞工嗣後重新任職,應屬成立新勞動契約,前後工作年資並無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適用,而勞資雙方如有優於上開規定約定併計前後工作年資者,自可從其約定。
惟該名外籍勞工究屬定期契約屆滿或自請離職,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如有相關外勞勞動法令問題,可撥打04-22289111分機35500,勞工局將竭誠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