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14年5月26日技發字第1140302857號函辦理。
二.因應民間辦理技能職類測驗需要,並確認其辦理測驗能力符合產業需求,勞動部於100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41號令發布修正職業訓練法,新增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規定,並於101年7月12日勞中二字第1010201836 號令訂定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101年11月9日施行)。
三.依職業訓練法第31條之2規定,經認證單位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其等級比照第32條規定,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有關勞動部依上開法規審查結果為合格之經認證單位相關訊息,已公告於勞發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網站,請上網查詢,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名稱、等級及效期如下:
(一)「人體彩繪」中級(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中華民國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效期自112年12月14日至115年12月13日止)。
(二)「影視造型設計」初級(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社團法人台灣美容產業技能協會(效期自112年12月25日至115年12月24日止)。
(三)「指甲彩繪」初級(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中華民國指甲彩繪美容職業工會聯合會(效期自113年3月8日至116年3月7日止)。
(四)「民俗調理業經絡調理」不分級(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單一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經絡鬆筋整體健康協會(效期自113年5月10日至116年5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