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為主,較缺乏專責人資人員處理勞工事務,常因不甚了解法令而觸法,例如認為試用期勞工不是正式員工,故未投保勞保、未提繳6%勞工退休金、薪資給付未達基本工資、未給付加班費或未依法給予資遣費等違法情事發生。
勞工局為促進勞資和諧,減少勞資爭議,籲請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共同維護勞工權益,特將常見違法態樣整理如下:
一、未投保勞保:勞工於到職時因主張欠款或已自行在外加入職業工會自願不投保,或雇主誤認試用期間無須投保等而未依法辦理投保,致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二、未提繳6%勞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雇主未依法提撥,或自勞工工資內扣該筆金額,將分別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三、薪資給付未達基本工資:雇主因認為試用期勞工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故與試用期勞工約定低於基本工資之工資,俟試用期滿後始調高金額,惟該試用期間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四、未依法給付工資或加班費:雇主以新進員工尚於學習階段為由,認為其提供勞務時間非屬工作時間,故未依法給予工資或延長工時工資,惟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應計為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給付工資及加班費,才不會違法。
五、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未於30日內給付:雇主於資遣勞工後未給付資遣費、誤算資遣費數額、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或是誤以為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付資遣費等,而違反法令規定。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及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即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及職災保險,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除有保險給付之保障,雇主亦可有效分攤職災補償責任,勞工在職期間應替勞工提繳退休金,並依法給付工資等,終止契約時須依法預告並於契約終止30日內給付資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勞工局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透過宣導、輔導、檢查多元政策措施,提供法遵訪視、勞動法令宣導會、常見違法案例彙編、勞動權益臨櫃諮詢及電話諮詢等方式,協助事業單位遵循法令,勞資雙方如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民專線1999,或至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