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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防疫需要,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停課期間,寄養家庭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1. 衛生福利部因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發生社區感染風險,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布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停課或停止收托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先予敘明。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3項規定,寄養家庭於照顧安置兒少期間,有行使及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爰寄養家庭身分等同為寄養兒少家長,亦為實際照顧兒少之人,當寄養家庭其中1人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3. 惠請勞雇雙方遵循辦理(相關規定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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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03
  • 發布日期: 2021-06-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