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的申請要件、應備文件為何?若雇主不給假,有無罰則?
A:
1.申請資格:
(1)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該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另依同法第 22 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若未就業,不適用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其中,有關正當理由,經查勞動部108年2月21日勞動條 4字第 1080130174 號函略以,若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2.應備文件: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1)姓名、職務。(2)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3)子女之出生年、月、日。(4)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5)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6)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3.若雇主拒絕,罰則如下: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者,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