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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事業單位要訂定工作規則?一定要訂嗎?

Q:為什麼事業單位要訂定工作規則?一定要訂嗎?

A:事業單位制定工作規則,可明確勞資雙方勞動條件之權益義務並有所依循。

  1.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若雇主違反此項義務時,依照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處雇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 至於僱用勞工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1
  • 發布日期: 2020-10-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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