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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應如何給薪?

Q:事業單位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應如何給薪?

A:

  1. 如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俗稱無薪休假)
    • 依據勞動部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且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 查勞動部1092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略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2. 如事業單位未與勞工協商實施減班休息
    •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為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經濟生活之主要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工資。

又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所謂另有約定,不得與法令相悖,且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或逕為抵銷而不全額給付工資,否則勢將嚴重影響勞工生活,此顯與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有違。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19
  • 發布日期: 2020-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