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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農業移工應注意事項

鑒於農業缺工問題嚴重,勞動部業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政策,於108年4月3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新增移工可從事「乳牛飼育工作」與「外展農務工作」,期能協助農民緩解人力短缺之急,但聘僱農業移工前,需要先注意哪些事項?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貼心為市民整理聘僱農業移工【外展農務或乳牛飼育篇】問答集,讓市民快速掌握最新資訊。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勞動部今年新增開放民眾得申請聘僱移工可從事「乳牛飼育工作」與「外展農務工作」。「乳牛飼育工作」係指在畜牧場直接從事乳牛飼育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其雇主須係採自然人登記經營飼育乳牛80頭以上,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乳牛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及相關體力工作,且聘僱國內勞工達4人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得檢附文件後向農委會申請認定,待取得認定函後始得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外展農務工作」係指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漁、牧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申請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並應先檢附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向農委會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取得外展農務核定函者,應於取得核定函6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上開農業移工之聘僱資格,仍須先向農委會申請認定,經審認通過後始得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招募許可。而外展農務工作更是限定得由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擔任雇主,尚未開放一般民眾可直接聘僱。勞工局特別提醒市民朋友,切勿未經許可即自行聘僱移工,如經查獲將裁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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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生活資訊,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9-07-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