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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後,勞工出勤有哪些注意事項? 若無法出勤,雇主可否記為曠工?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天然災害係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該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颱風當天休假的勞工,本來就沒有出勤的義務,遇到颱風停止上班,不影響原本的假期,雇主不需另外給予補假。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9
  • 發布日期: 2016-09-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