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凱與太太基於生涯規劃,決定自今年5月離開原職場自行創業,但太太除整理家務外,尚須照顧才剛出生的寶寶,因此無法協助先生打理公司,小凱決定聘僱一名員工,但聽說給付給員工的薪資不能低於勞動部公告的基本工資,小凱感到懷疑,薪資不是只要勞資雙方合議就可以了嗎?
A: 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目前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有關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公告,如為按時計薪者每小時不得低於115元,如為按月計薪者每月不得低於19,273元。另自104年7月1日起調整為按時計薪者每小時不得低於120元,如為按月計薪者每月不得低於20,008元。
綜上,薪資雖係由勞資雙方議定,但仍不得低於勞動部所公告之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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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勞工每月基本工資是否一直維持為月薪19,273元,日薪920元?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5-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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