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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Q&A

Q:上班才只有一天,是否可請婚假或喪假?
A: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上述公告所稱之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基此,勞工自受僱後發生結婚或親屬死亡之事實,即有婚假或喪假請求權且工資照給。

Q:小光目前懷孕9個月即將臨盆,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故來電詢問產假相關規定為何?
A:
1.受僱者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6條)。故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包括計算在內。
2.產假期間工資計算:女性受僱者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
3.受僱者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可請1星期及5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4.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22日台(91)勞動3字第0910055077號令)
5.受僱者依規定請產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09-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