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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Q&A

Q:產假要如何給假?
1.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故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包括計算在內。
2. 產假期間工資計算:女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 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
3. 女性受僱者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可請1星期及5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
4. 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22日台(91)勞動3字第0910055077號令)
5. 受僱者依規定請產假時,機關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Q:可否分娩前開始請產假?
查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女工如於產前 4 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勞工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假方式處理。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3-09-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