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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Q&A

Q:資遣費要如何計算?
A:
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1. 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年資(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平均工資: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2. 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0.5+((6+15/30)/12)*0.5=1.77個基數。

Q:勞工被資遣時,可主張哪些權益事項?
A:
1. 雇主必須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
2. 須預告勞工(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規定:(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 謀職假工資: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勞基法第16條第2項)
4. 如未預告勞工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3項)
5. 資遣費的計算(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6.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用)
7. 有大量解僱時應依規定辦理(參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3-05-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