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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應定期舉辦勞資會議、勞資會議法令常見Q&A

事業單位應定期舉辦勞資會議、勞資會議法令常見Q&A

 勞資會議的基本精神在於鼓勵勞資間自願性的諮商與合作,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並凝聚共識,共同改善就業環境,創造勞資互利雙贏的願景。

 事業單位如有入場輔導需求,請填妥申請書逕送本局,俾本局派員聯繫輔導。有關事業單位實施2週、4週、8週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加班)及女性夜間工作,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

 相關業務流程、說明及表單可至勞工局網站首頁勞資會議專區下載,如有相關規定疑問請洽本局勞資關係科聯絡,(04)22289111分機35100洽詢。

 勞資會議法令常見Q&A

Q1.舉辦勞資會議是否為強制規定?未舉辦有無罰則?

A1.

(1)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3條之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故事業單位僱用勞工1人以上且為適用勞基法行業,均應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故為強制規定。

(2)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1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及第49條規定,有關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加班)、例假挪移等事項,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皆應經勞資會議同意,違反者應依相對應之規定裁罰,故事業單位仍依法舉辦勞資會議。

 

Q2.如果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人數未滿30人,是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A2.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故是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應依「事業場所」(例如:OO公司XX廠)之員工人數是否在三十人以上為斷。

 

Q3.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

A3.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第8條規定,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至15人,資方代表可由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選舉產生;無工會者,由勞方選舉產生,但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Q4.如果公司有4名男性及6名女性員工,這樣要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

A4.

(1)資方代表:無性別比例限制,人數與勞方代表相同即可。

(2)勞方代表: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故假設勞方代表名額為2名,則至少需有1名女性。

 

Q5.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如果要出缺時要怎麼處理?

A5.

(1)資方代表出缺時,由資方「改派」。

(2)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如果代表不足時,應「補選」。或者,由資方將其人數減至和勞方人數同額。

 

Q6.勞資會議勞資代表需依法向勞工局報備,而勞資會議紀錄也需要嗎?

A6.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外,會議紀錄也要發給出席與列席之人員後,事業單位留存備查即可,並不需要向勞工局報備。

 

Q7.如果要向勞工局報請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是否有相關文件可供下載使用?

A7.本局的網站上提供事業單位報備勞資會議勞資代表相關表單(含申請函),事業單位可自行下載使用,請上網連結至本局首頁/勞資會議專區/勞資會議流程圖、相關表單及格式下載。

 

Q8.什麼樣的狀況需要向勞工局報備勞資會議?

A8.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在勞資雙方代表依法選派完成後,15日內將此名單報請勞工局備查;日後勞資代表有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應在15日內備妥名單報請備查。

 

Q9.勞資會議代表的任期是多久?何時起算?

A9.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4年。而其任期之起算如下:

(1)首屆: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2)各屆: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3)例外(如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8-09-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