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應定期舉辦勞資會議,創造勞資雙贏和諧之工作環境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分支機構)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事業單位為實施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之相關規定時,皆須先經勞資會議之同意始可實施。
勞資會議的基本精神在於鼓勵勞資間自願性的諮商與合作,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並凝聚共識,共同改善就業環境,創造勞資互利雙贏的願景。事業單位尚未舉辦勞資會議者,應儘速依法選派勞資雙方代表舉辦勞資會議,並於選派代表後15日內將名單報本局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另勞資會議相關表單格式部分可至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 首頁>勞資關係>勞資會議>附件下載>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備查函及表單格式(含範例)項下下載。
如有相關規定疑問請洽本局勞資關係科喻先生聯絡,(04)22289111分機3511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