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2013-07-16出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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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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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弱勢民眾就業障礙、培訓其就業技能及強化就業服務,以促進就業並提昇就業之穩定性,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102年度臺中市弱勢民眾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家庭安置補助計畫」。
壹、辦理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貳、辦理時間:102年5月1日至102年12月1日。 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額度用罄時,提前截止。 參、補助期限:最長以補助六個月為限(本計畫補助期間以102年度為限)。 肆、補助金額: 一、子女托育:全日托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四千元整。 半日托或課後安親、短期補習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二千元整。 二、父母托養: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65歲以上領有重大傷病卡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六千元整。
伍、實施對象: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102年為11,066元)標準二倍,且薪資所得需為家庭總收入90%(含)以上者,如申請人本人或配偶於102年1月1日以後發生職業災害事實或持續領取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者,不受薪資所得需為家庭總收入90%(含)以上之限制。
陸、申請資格: 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已設籍或持居留證於本市6個月以上(廣義軍公教人員【含退休人員】、政府短期公共就業服務方案等除外),且家有未滿12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65歲以上領有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委託有合格證照或證書之保母、照顧服務員或立案機構照顧事實,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就業事實 申請人於100年1月1日以後初次或再就業,並於提出申請之日起往前推算在同一單位連續任職滿1個月;如屬職業災害者,從職災發生後開始計算在同一單位(原單位或新單位)連續任職滿1個月即可提出申請,不受100年1月1日以後初次或再就業之限制。 二、公辦職業訓練:於101年12月以後結訓。
※申請人不得重覆申請其他政府托育、托養補助或為不實之申請。 符合上述對象資格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辦或郵寄向勞工局提出申請。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4樓,註明: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福利促進科)金小姐收
洽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福利促進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 聯絡人:#35414許小姐、#35415林先生、#35416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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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訊息
 求職停看聽、陷阱不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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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剛從科大畢業,為了爭取更多面試機會,除了自行投遞履歷,更利用人力銀行將個人履歷開放給企業搜尋,然而履歷如石沉大海,經過數週後忽然接獲企業主動通知面試,欣喜若狂,雖然公司名稱不是很明確,且通知面試之地點在高鐵站之速食店,雖然感覺有異,但看到同學皆已順利就職,情急之下毅然決定要前往面試,但家人不放心,提醒他先向勞工局諮詢;小倩則是接到保險公司通知面試行政人員,依約前往公司後卻被強烈推銷購買保險。
勞工局提醒求職者,應徵工作時,先到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看該公司是否有合法立案登記及該公司登載營業項目。當確定要前往面試時,事先將面試時間、地點告知家人或朋友,進入公司後可觀察該公司之工作環境,員工是否皆各司其職?機械廠房是否正常運作?面試所談之工作是否與徵才廣告相符,面試時應詳記公司及主試官的基本資料及特徵,如發覺有異狀應立即離開,尤其注意避免夜間面試或是到偏僻處。更應牢記求職防騙守則,絕對不繳款、不購買、不隨便簽署文件、 證件不離身、不從事非法工作,如果未留公司名稱及地址之徵才廣告,應先求證,切勿冒然依電話告知地點前往面試。
萬一遭遇徵才廣告不實情況,應蒐集人事時地物及徵才廣告等證據資料,如徵才廣告內容、或簽訂之勞動契約、面試主管名片、特徵、職稱等相關資料,向勞工局檢舉;但若涉及刑事詐欺或危及人身安全,也要記得一併向警察局報案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相關資訊請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網站路徑:熱門服務/求職安全),求職陷阱諮詢專線:04-22289111轉35604,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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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職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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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正值社會新鮮人的求職旺季,勞工局為協助求職民眾及求才廠商順利就業媒合,特地於7月17日(週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假本府陽明市政大樓舉辦「臺中市政府豐原地區廠商聯合徵才活動」,現場邀請31家廠商設攤徵才,提供2,519個工作機會,藉由現場即時及面對面的接觸,促使求職民眾深入了解求才廠商提供的工作機會,增加雙方媒合的準確性及效率性,歡迎有求職或轉職需求的民眾前往參加。活動詳情請上大臺中人力資源網( http://takejob.taichung.gov.tw/)最新活動查詢或電洽:2228-9111#36300。
除了以上徵才活動,本處並隨時提供免費的求職求才、就業諮詢服務、協助廠商辦理單一徵才活動及聯合徵才活動,歡迎求才廠商及求職民眾洽詢本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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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法令
 勞動法令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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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Q&A
2013-07-11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Q:勞動契約之種類及訂定定期勞動契約之樣態為何? A:1.勞動契約依工作性質之有無繼續性,可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定期契約又可再細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4種(勞基法第9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 2. 凡有繼續性的工作(非一定時間可以完成)均應為不定期契約,就算形式上簽立了定期契約(如一年一期、半年一期等),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均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3. 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或者雖經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惟前開規定只適用於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之定期契約不適用之(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3項參照)。
Q: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有何差別? A:1. 有繼續性工作一律屬不定期契約。 2. 定期契約約期滿終止;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終止,必須要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裁員解僱、第12條懲戒解僱),否則不得為之。 3. 定期契約終止無須預告;不定期契約若屬裁員解僱,則須預告勞工。 4. 定期契約期滿終止無須給付資遣費;不定期契約若屬裁員解僱,則必須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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