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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另依內政部74年9月5日臺內勞字第328433號函解釋,如雇主確有調動員工必要時,應依下列五種原則辦理: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可以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雇主調動勞工需符合那五種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另依內政部74年9月5日臺內勞字第328433號函解釋,如雇主確有調動員工必要時,應依下列五種原則辦理: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可以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9
- 發布日期: 2015-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