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故是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應依「事業場所」(例如:OO公司XX廠)之員工人數是否在三十人以上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