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業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及第30條之1之變形工時疑義
獸醫業依照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11日台勞動一字第26913號函規定,係屬農業大類中之農事服務業,自80年10月7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且勞動部於106年7月15日以勞動條3字第1060131585號公告指定農業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故獸醫業得實施4週變形工時制度
又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31日勞動2字第0920018071號函規定,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行為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得適用同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故獸醫業亦得適用8週變形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