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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為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勞動部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為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4週彈性工時規定,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

 

二、  考量農、林、漁、牧業之工作性質受到物產之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具有即時性及特殊性,為給予勞雇雙方合理的工時彈性,勞動部於106年7月25日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上述行業之雇主欲實施4週彈性工時者,除應符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外,應於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妥善合理安排工時,方能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7-08-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