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為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4週彈性工時規定,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
二、 考量農、林、漁、牧業之工作性質受到物產之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具有即時性及特殊性,為給予勞雇雙方合理的工時彈性,勞動部於106年7月25日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上述行業之雇主欲實施4週彈性工時者,除應符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外,應於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妥善合理安排工時,方能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