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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是否可出勤? 又薪資如何計算?

颱風天是否可出勤? 又薪資如何計算?

一、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2.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3.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二、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勞雇雙方,雇主本於照扶勞工的心意,宜不扣發工資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雇主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以維護勞工權益。另雇主亦應考量天候狀況、勞工安全等因素,不得強迫員工於颱風假當日出勤執行職務,尤其是有外送之飲料店、小吃店,甚或大型百貨公司及電影院等行業,以維護勞工生命安全,並避免職業災害之發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7-06-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