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工作規則之內容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內部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因此工作規則須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始能公開揭示,修正時程序亦同。且雇主如欲變更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應與勞方協商合意。所以已訂定於工作規則中之事項,無法隨時更改或變動,因此建議應具有一定「重要性」及「持續性」之事項始訂入工作規則中。事業單位內部若有些須不定期修改的項目,且非屬法律必要訂定項目,例如教育訓練、服裝儀容標準、服務規定、公司團體保險…等,應放在公司內部的管理辦法中較為恰當,毋須訂入工作規則中。另有關工資事項之規定如不違反勞基法第21~28條規定即為合法,至於調薪幅度、年終獎金、紅利發放之額度或標準等,若事業單位會按營運狀況而時常有所更動,為兼顧公司經營之彈性與工作規則之穩定性,宜做彈性之規定。
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70條規定時,依照同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科處雇主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僱用勞工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若事業單位自行訂立工作規則亦未強制規定必需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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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事業單位要訂工作規則?一定要訂嗎?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7-04-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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