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釋:「……。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三、是以,勞工遲到或曠工時,因該期間未提供勞務,應以不發給該期間之工資為限,不可多扣,且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亦不得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